文/ 淡江大學建築系副教授 黃瑞茂(《97年公共藝術年鑑》轉載,引用於文建會)
圖/ 文化建設委員會
城市的文化經驗總是在演化中,公共藝術法制化是新的趨勢。回應地方政府的真實操作與現實的需要,一種地域性的公共藝術操作模式逐漸形成。在許多努力下,多樣的操作模式是一種「行政設計」。「行政設計」的嘗試,可以逐漸增加一些可能的光譜,這樣的多樣性有助於公共藝術中的「公共性」的核心意圖,這種就實作經驗所建構的經驗與論述之演化是值得肯定的,所以有關於公共藝術的論述將不會只是一種詮釋,而是藉由「去領域」與「再領域」的辯證,建構屬於在地的經驗模式。
依據今年所接觸的有限案例與相關討論的基礎,提出幾點觀察做為進一步討論的線索:
公共藝術基金的設置擴大了城市美學的效應
各地方政府紛紛設置的「公共藝術基金」逐漸因為作品的陸續完成,對於公共藝術的操作產生一些啟示。首先是改變「沒有建設的地方就沒有公共藝術設置」,可以藉由各種計劃性的操作,讓公共藝術可以進到需要的地方,基金的整合應用亦可跨越目前單一金額所能操作的模式。但是這需要審議會把關,避免落為地方建設的政治指定,而壞了美意。就公共藝術的意義而言,基金的操作改變了公共藝術的真實體驗,逐漸從單一建築或基地如何再現與設置,轉到城市空間中如何提升整體城市美學的議題。
公共藝術作為都市空間中人與環境互動的協調機制
目前多樣的行政操作也讓公共藝術呈現多樣的可能性,逐漸從物件式的操作,分化成為種種的概念,稱為「永久」、「臨時裝置」、「裝置藝術」或是空間與地景取向的作品。特別是連結地域空間的需要及都市空間中公共性的滿足,特定基地的議題獲得關注,使之成為都市設計的一部分。
96年鹿港鎮公所操作的公共藝術計畫《鹿港是我家-問路凳》是一個好案例可以說明此一議題,藝術家劉國滄將以鹿港常見的板凳做為公共藝術素材,在鹿港鎮內知名景點都放上《問路凳》作品,勾引了鹿港在地的「葫蘆問」民間遊藝,在真實的巷弄空間中引起「指向」與「引導」的作用。
在具體的表現上,系統性的作品成為一種都市設計,結合分析研究與再現的空間模式。當都市美學做為目的,公共藝術除了本身的表現之外,也將扮演協調的機制作用,民眾藉由置身其中的體驗,產生真實經驗,擴大其身體知覺,進而辨明其在都市空間中的所在,具體的與抽象的存在。
公共藝術的安全性與構築材性的認識聯繫著「公共」的「倫理性」
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各城市的公共藝術雖然已經累積相當可觀的作品,但是工程實務對於許多參與設置的藝術家仍是一項挑戰,縱使施作單位是藝術家所雇用,也常常需要主辦單位或是執行小組出面幫忙協商與解決工程的界面問題,例如收邊小細節的忽略、解說牌的任意安置,或是戶外環境對於材料作用所造成的性質改變的不了解等等。
這是一個現象,背後所牽涉的是認知的問題,對於一個處於真實條件下的工程而言,最後的工程是需要扮演收頭的角色;創作者應該是問題的解決者而非製造者。當然藝術家更期待作品的創意性表現,能影響整體環境的氛圍。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公共藝術作品,從結果來看甚為可惜,日籍藝術家和泉正敏的作品《無為/無不為》,可以回應傳統園林的意境,不只是一種純粹「物件式」概念的演化,但是基地並沒有提供這樣的機會。這個設置的庭院環境如果可以修改一下,可以更加發揮其空間美學的意圖,只是不知道當初藝術家有沒有提出這樣的建議?
建築可以做為公共藝術嗎?
「百分之一」一開始就注定建築師與公共藝術家的爭議,建築作為一個作品(包括基地內外的空間環境),公共藝術的設置本來就是一個整體。但是現實中公共藝術的執行小組總是要求建築師要開放設置地點選擇的權力給被邀請來的設置藝術家。於是公共藝術與建築的關係,除非執行小組有企圖與能力去整合,否則一開始就註定是前後二件事。
新的法令有些許調整:「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這樣的法令似乎是要回應目前建築物與公共藝術分開的先天狀態,尋求可能的結合機會,給予獎勵。但是實際操作下來,恐怕很難避免「公共藝術」的「桂冠」作用,通過審議之後,不管設置的建築物與藝術品是分離或是結合的狀態,該棟建築將被視為「公共藝術」。這樣的結果也讓建築作為公共藝術的審議無法定案。
從真實經驗來看,我們要去肯定歷年來的執行過程中的種種努力與些許機會,不用在意「公民美學」、「國民生活美學」或是「藝術介入社區」等等口號式的引導。去定義「公共藝術是什麼?」也是無濟於事,因為常常只看到這些定義後面的資源盤算。
回應變動的社會,回到既有的經驗來看,公共藝術有建築/地景/空間的向度,也有工程的向度,也有社會性的向度,也要容納新的社會議題,像是生態等等。這些已經發生的經驗中含括了種種的爭辯、對話與期望,我們需要的是面對與整理一些所創生的城市美學或是公共藝術中好的態度與作為。